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对“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环保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拟公布的“环保清单”(第八期,下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环境保护部网、中国绿色采购网进行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时间为2011年6月23日至7月13日。
二、“环保清单”中的轻型汽车产品应符合国家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的规定。
三、“环保清单”所列制造商需递交《承诺书》、《销售联系表》(第八期,下同)。请“环保清单”所列明制造商仔细阅读并填写打印《承诺书》、《销售联系表》,并在《承诺书》、《销售联系表》上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在《承诺书》签字,于2011年7月13日17:00前将《承诺书》、《销售联系表》以书面和电子两种方式递交至环境保护部环境认证中心。逾期未递交的,视为不接受《承诺书》内容和拒绝提供《销售联系表》,自动放弃其产品列入本期“环保清单”的权利。
四、“环保清单”涉及制造商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如对“环保清单”内容有异议,请在2011年7月13日17:00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环境保护部环境认证中心,并请同时通过电子邮件与财政部国库司、环境保护部科技司和环境保护部环境认证中心联系。
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环保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购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进行反映。财政部经核实后,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制造商做出列入不良供应商行为记录、暂停列入“环保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